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1-31 14:39:59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冬春救助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动员和组织乡镇和村根据已制定的需救助花名册对需救助对象逐户进行核查,核查率要达到100%,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需救助花名册。县(市、区)民政局要对重灾或需救助对象相对较多的乡镇需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乡镇不少于3个,每个乡镇抽查村不少于2个,每个村随机抽查户数不低于10户。市(州)民政局要对重灾或需救助对象相对较多的县(市、区)需救助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每个县(市、区)抽查乡镇、每个乡镇抽查村均不少于2个,每个村随机抽查户数不低于10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可联合或分别组成工作组深入重灾区县对受灾群众当前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研剖析,每个市州选择1至2个县进村入户,掌握典型,对全省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根据调研剖析情况、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农作物受灾(绝收)面积、倒房恢复重建户数、上报需救助人口、贫困状况等因素对各地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分类排队。

 

  《方案》强调,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比例要求,省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5300万元。各地要根据全年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资金(含冬春救灾资金)、本级已安排资金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受灾较重的市(州)、县(市、区)根据需要可按照《湖北省民政厅救灾捐赠工作规程》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捐赠活动。

 

  《方案》明确,省级冬春救灾资金分配从三个方面进行测算:一是结合今年灾情、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需救助情况,根据农业人口、农作物绝收面积、需救助人口三个方面分别按一定权重统筹测算;二是体现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单独拿出部分资金对29个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市在统筹测算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予以增拨;三是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提出的货币与实物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县(市、区)采购棉衣被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同时,考虑重灾区衣被短缺情况,省民政厅制定了省级储备救灾衣被分配方案,尽快调拨灾区救灾物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省级下拨资金、调拨物资数量和本级安排资金数量完善救助方案,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收到省级下拨救灾资金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下拨资金数量不少于省级下拨救助资金的70%。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要在乡镇政务公示栏和村(居)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采取现金救助的要全部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并在“一卡通”的摘要栏注明资金性质为“救灾”;采取实物救助的要全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采购。

 

  《方案》指出,省民政厅将从1月15日起,每半月通报一次资金下拨进展情况,并结合全厅“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进行检查,2月上旬对各地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情况进行通报。